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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、某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沈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。经审理查明,2006年12月16日原告尹某某在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上**明越江隧桥工程B7标段修石坡时被铲车撞倒受伤,致左股骨粗隆骨折,右耻骨、左桡骨小头骨折,为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。嗣后,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以赔偿及借款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,余款经双方协商未果,原告遂诉来本院,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。审理中,原告尹某某撤
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、某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沈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。经审理查明,2006年12月16日原告尹某某在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上**明越江隧桥工程B7标段修石坡时被铲车撞倒受伤,致左股骨粗隆骨折,右耻骨、左桡骨小头骨折,为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。嗣后,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以赔偿及借款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,余款经双方协商未果,原告遂诉来本院,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。审理中,原告尹某某撤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:
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**与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。依法由审判员张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。经查:2014年1月22日,原、被告发生纠纷,导致原告受伤住院6天,花各项医疗费用3423.27元,伤后需休息30日。次日,原告之子丁跃与被告之父王**发生纠纷,导致王**受伤,在秦市二院治疗。根据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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